就本质而言,利用合同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犯罪客体的双重性和复杂性是合同诈骗能够从普通诈骗犯罪中独立的重要原因。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本质,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根本的标志。立法将合同诈骗罪定位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说明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社会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和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的合同应当发生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并且能够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否则,即使利用合同诈骗,因其不危害市场秩序,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谓市场秩序,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交换以及其他财产的流转中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只有在市场存在秩序的前提下,交易人才能实现其交易所应获得的利益,特别是期待利益。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通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个商品生产者作为能动的市场主体进行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交易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它危害到对于承诺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这样一种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基本规则,而这种规则恰恰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石。合同诈骗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其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立法机关将合同诈骗定位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根本原因。